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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5-11-18点击量:12806

辽住建〔2015〕173号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16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要依据专项规划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2015年11月底前完成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并将项目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后,各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要在上一年10月底前报送。

二、加大开发性金融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一)做好融资规划。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做好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创新融资模式。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支持社会资本、中央企业参与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打造大型专业化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纳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

(三)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会同省市住房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拟入库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融资方案等内容,共同做好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优先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协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可持续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为项目实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努力拓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融资渠道。

三、联系方式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光辉 024-23448677,83830169(传真)

2、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沈  阳 王思博 024-22959955-8463

鞍  山 赵  迪 024-22959955-8478

抚  顺 程  瑶 024-22959955-8373

本  溪 关  越 024-22959955-8128

丹  东 钟润涛 024-22959955-8332

锦  州 赵  勇 024-22959955-8490

营  口 赵  迪 024-22959955-8478

阜  新 辛甲锐 024-22959955-8322

辽  阳 辛佰强 024-22959955-8486

盘  锦 房孝臣 024-22959955-8536

朝  阳 齐  博 024-22959955-8471

铁  岭 邹添益 024-22959955-8360

葫芦岛 刘  巍 024-22959955-868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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